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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并非一律拒赔

2009-01-24 10:18:00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830
“带病投保”一直是寿险公司拒赔的首要理由。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如果故意隐瞒病情并且投保成功,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但近日记者采访时发现,有些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赔付责任。

  情况一: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但未查出被保险人有病。

  案例: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未检出异常,2001年3月琦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保险公司根据院方对病情的分析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而拒赔。

  记者调查的几家保险公司,都表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因体检偏差导致的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就必须举证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得病,否则就必须按照保单要求赔付。

  情况二:所谓的“病”并未列在“投保单”所询问事项中。

  案例:2005年8月,持有寿险保单的周某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保险公司以周某未告知其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的事实而拒绝赔偿。周某之女赵某称其母亲在投保时,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

  南京某寿险公司理赔部人员介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公司肯定会赔偿,但也会根据情况调整,如果是感冒、阑尾手术这种可以治理痊愈的病症,公司会直接赔偿,如果是高血压、脂肪肝等无法治愈的疾病,公司会要求加费后再理赔。

  情况三: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带病,但出于自身利益仍促成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业务员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申请。因此,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但南京的保险公司这方面的处理方法并不统一,一般来说,小病和绝症都不予理赔,治愈希望较大的重病才给予赔付,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增加保费或者补一个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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