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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女性罪犯的人权保护

2010-06-11 10:47:49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003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速发展,工、商企业突飞猛进,教育的提升与普及,女性进一步走出传统家庭投入就业市场的比率进一步增加,再加上女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女性犯罪有增加的趋势。即便如此,由于与男犯相比,女犯的人数不多,管理也相对容易,所以对女犯的也就迟迟未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女性和男性毕竟在精神上、生理上存在很大的不同,而且在社会地位、生活任务上也存在极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两性在人权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

  对女犯的人权保护应坚持罪犯人权的一般内容与女犯人权的特殊内容相结合的原则。女犯也是罪犯,也具有罪犯的共性。女犯人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罪犯人权的普遍性的内容。但是女犯在生理、心理和行为以及社会角色方面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女犯的人权必须突出一些特殊的内容。

  一、不受任何歧视待遇的权利

  歧视实际上就是区别对待。对囚犯的歧视是基于偏见、偏执态度以及狂热信仰或成见的原因,而将损害或不利条件强加于某个囚犯或某一类囚犯。由于我国有着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历程,积淀了形形色色歧视女性的社会意见,而传统监狱对于女性受刑人的各项待遇也一直处于忽略的状态。女犯无论在各项教育、娱乐、活动等方面都明显不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力谋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对于监狱的女犯应通过各种手段保护她们的人权。

  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人格不受侮辱权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罪犯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是必须得到保障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犯。而人格权是公民重要的权利,尊重人格是现代社会中人之作为人的最起码和根本的权利。《监狱法》第7条、第14条都肯定了罪犯的人身、人格权利不受侵犯、不受侮辱。从现实的实际情况来说,女犯暴力倾向较弱,女犯监狱安全措施没那么严,犯人与工作人员的关系松散,暴力犯罪不那么普遍;而且女犯的刑期比男犯一般要短,因此女性监狱的社会更具有流动性。这些特征使女犯一般不会像男犯那样易受到狱警的人身暴力侵犯。但是由于女犯情感脆弱、受面子,更害怕当众受到批评,加之社会偏见使人们对女犯的宽窄度较低,女犯的人格更易受到侮辱、践踏。因此对女犯的批评教育、管理应多采取个别交谈、个别教育的方式。同时对于女犯的人权以及人格权的保护,还应注意女犯互相之间的关系,防止相互谩骂、相互殴打的现象出现,也应严防狱霸的出现。

  三、维护健康的权利

  健康的权利主要包括罪犯必要的物质生活权和医疗卫生权。《监狱法》第50、51、52、53、54、71条详细地规定了罪儿的实物量生活标准,被服配发、生活习惯、居住条件以及卫生保健等。由于女犯注意生活的条件,所以应对女犯根据她们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的特点,在生活、管理、医疗卫生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和照顾;女犯往往相对体质较弱,较小,对伙食也比较挑剔,因此搞好女犯的食堂工作十分必要;要保证女犯的用水和温热水的供应;对女犯的生活用品和零花钱要酌情增加;囚服的颜色和式样既要严肃以示执法,又要平易、柔和以适应女犯爱美的天性;另外,女犯监狱区应配备女性医生,增加必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女健康知识教育以维护女犯的健康权益。

  四、不受苦役的权利

  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女犯服刑也要实行履行。但是组织女犯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女犯的生理特点和对女犯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禁止安排女犯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单一体位的劳动:1、不得安排女犯从事矿山、井下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女工本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犯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对年轻女犯和未婚女犯,不安排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对于更年期的女犯,可以视实际条件和更年期症状反应轻重,采取适当的特殊保护措施。4、有条件的,应结合监管生活、卫生工作,在生产车间、劳动场所设立女犯卫生室,并设专人管理。

  五、司法救济的权利

  司法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法庭接触和要求按正当程序处理其案件的权利以及与律师接触的权利。对于女犯,监狱除积极帮助犯人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应积极进行法制教育。知法,才能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犯由于其特有的生理现象和生理过程以及女犯的文化和职业技能普遍低于一般女性的整体水平,加之女犯远离家庭、远离新人、信息闭塞。因此,女犯与男犯相比,与一般女性相比,其合法权益更容易遭受侵犯,而女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也相对软弱。鉴于此,监狱应加强给予女犯法律常识教育,注重与女犯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内容,使女犯通过法律途径正确保护自身权益。

  六、获得自我发展的权利

  人权问题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发展权是人权运动发展到第三阶段的重要内容。对罪犯而言,发展权主要包括享有文化教育权和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权。从现实生活来看,绝大多数的女犯除了她们自己以外,无人可以依靠。在她们释放出狱后必须找到一个能提供收入和某种有希望的工作。没有生活手段,出狱的女犯将面临靠福利生活或者其他手段来得到她和孩子的生活需要。而女犯出狱后在社会中的立足,关键在于她们所进行培训的职业课程的设置和激励她们追耱的角色,但是通常对女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却缺乏在男犯监狱可以获得的各种职业教育课程,而且现存的课程也倾向于局限在“女性”职业的陈词滥调中,未能充分考虑到就业市场的需要以及女犯的个人爱好问题。监狱应考虑女性在社会就业方面的特点,以及女犯自身生理、心理和社会角色等方面的特点,除组织对监狱生产技能培训外,在兼顾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条件下,应多组织女犯开展服装裁剪、缝纫、编织、烹饪、美容美发等内容的职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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