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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密案件中的四种典型心理

2022-11-16 11:22:20本站本站编辑查看次数:92

近年来,虽然保密部门三令五申,在保密教育培训、宣传提醒等方面投入诸多努力,但因过失导致的失泄密案件仍然大量发生,不但给保密工作带来挑战,而且也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很大危害。反思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从过失泄密案件责任人员的心理状态出发,主要有以下四种心理“作祟”。

01

侥幸

“侥幸”是过失泄密案件中的常见心理。有的人认为,自己运气好得很,一两次“冒险”操作不会造成泄密后果;有的则认为,如此“操作”不仅便捷高效,也挺安全,更不会被人发现;甚至还有的认为,自己的动机是好的,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会受到过重处罚,没什么大不了的,等等。殊不知,现实已一次次给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以沉重打击。

2019年3月,某县民宗局局长胡某,在即将下班时收到1份秘密级文件,经历短暂“纠结”后,胡某认为:“虽然违反保密规定,但只要单位、家里‘两点一线’,在路上保管好文件,不会出任何问题。”于是,在“侥幸”心理驱使下,胡某违规将文件带回家中阅看。

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其妻子(某宗教信徒)黄某在他洗澡时看到文件,认为与宗教工作相关,有必要让教友们知道,遂通过手机将文件全文拍照并发给教友李某,待胡某发现时已经无法挽回,文件已被李某转发给其他教众。案件发生后,胡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02

麻痹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安全、稳定、舒适的环境中待久了,内心会不自觉产生变化,变得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对事物失去期待,渐渐丢掉心理“防线”;并且,这种变化是难以逆转的,因为心理上的长期麻痹状态会导致大脑的功能性衰退。实践中,大量失泄密案件为这一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事实论据。

大量机关单位网站泄密案件责任人在反思、检讨时都用到了“麻痹”一词。许多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审核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时间较长,从未在保密审查上遇到过问题,便产生麻痹心理,不自觉地认为保密审查就是填张表、走流程,越来越放松警惕,使审查流于形式,甚至存在先发布、后补手续的情况,其结果就是在“完整”的保密审查程序之下,涉密、内部文件依然被公开发布。

一些涉密载体丢失案件中的文件专管员、机要员也是在麻痹心理上栽了跟头。

2019年2月,某区委宣传部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部3份秘密级文件下落不明。经查,某日下午下班时,该部办公室文件专管员方某接到通知,请其到区委机要室领取涉案文件,方某按要求领取后,考虑到年关将至,原计划下班后立即赶回家中“大扫除”,并自信在机要岗位工作多年,从未出过差错,遂将文件放入手提袋中直接回家;晚上忙碌后,方某竟忘记此事,直到一周后才想起还有文件在家,但经有关部门多方查找,已无法寻回,确认遗失。据方某家人回忆,装文件的手提袋可能已在打扫卫生时被当作垃圾处理。案件发生后,方某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涉密岗位处理。

03

冷漠

认为自己工作中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多,保密与自己无关,不需要掌握保密常识、学习保密知识,对保密教育培训毫无兴趣、毫不重视;见到保密违规甚至泄密行为,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没必要去冒犯别人,于是视而不见、无动于衷;发现本单位的保密管理漏洞隐患,认为出了事也是别人负责,其他人都不管,也用不着自己来出头,于是冷眼旁观,等等。这些都是十分典型的冷漠心理,现实中也不乏此心态引发的失泄密案件。

2019年3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县公安局关于一起处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侦查情况报告的全文图片在互联网大范围传播,造成恶劣影响。

经查,涉案文件系该县人民检察院司机丁某伺机偷拍,丁某拍照后,通过微信将其转发给该院干部张某,张某收到并查看后,认为材料虽十分敏感,但与自己无关,便未予理会;几日后,张某在转发丁某发送的其他图片时,不慎将涉案图片一并转发到某微信群中,因该刑事案件属于该县新闻热点,于是被其他群成员大量转发,迅速造成大面积扩散。经鉴定,涉案文件材料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张某被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04

炫耀

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见虚荣心强、热衷炫耀之人,抱有此种心理的人,或是为追求在关系中建立优势、或是为追求自我满足感、或是因自卑而为追求他人的认同等,而急切于向外展示、宣示自己的“优越”所在,物质财富、经验经历乃至知识技能等等,都是常常被用于炫耀的“资本”。

而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涉密人员为了一时的炫耀,更不惜将工作中掌握的内部信息甚至国家秘密作为“资本”,过失甚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当然,其个人“收获”的,也将是法纪的惩处。

2017年6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1份疑似涉密的敏感资料在某微信群传播。经查,某中央国家机关服务人员李某,在负责办公室服务工作期间,看到办公桌上放置1本有关内部信息资料,为炫耀自己“在大机关工作、掌握内部情况”,遂将资料部分内容用手机拍照后发送至微信同学群。经鉴定,李某在微信群中发送的内容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李某被给予严厉训诫、辞退处理。

2014年5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网民在QQ空间发布1条敏感信息。经查,某市机场航务科调度室职工董某,在工作中得知了关于军事调度、机场警戒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出于炫耀心理,董某将该信息在个人QQ空间发布,并在上网聊天过程中告知了3位网友。经鉴定,董某泄露的信息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董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如何防范

大量案例证明,以上4种心理,是保密工作的大忌,是保密部门的“大敌”,务必努力克服、加以消除。当然,人的心理活动是极其复杂的动态系统,影响心理活动的因素更是复杂多样,一个人一定时间内的心理过程,甚至可以追溯到他孩童时期的一段特殊经历。教育经历、成长环境、家庭背景、社会环境等,都是影响人心理素质、心理活动的重要因素。

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避免过失泄密案件的发生,机关单位应当把握好其中的“可控因素”,善于在“攻心”上下功夫。

第一,塑造主观认知。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过程是心理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知是影响心理状态的一个重要因素。俗话说“你是什么样子,你看到的世界就是什么样子”,所表达的道理,就是“认知决定心态”。

主观上认为保密不重要或者“密不可保”,必然会催生冷漠心理;认为违规无大碍、一定很安全,也终将导致侥幸之心。

一个人对某一事物的主观认知,很大程度上由他对这一事物所掌握的知识和具有的情感决定,因此,机关单位可以着重从“知识”和“情感”两个方面,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主动去影响、塑造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对保密工作的正确主观认知。可以重点做好以下3点。

一是坚持抓好保密教育培训。及时传授基本的、最新的保密知识,同时更应当注意的是,教育培训不是以次数、规模论成效,而应当以教育培训对象能否切实掌握保密常识、收获保密知识为目的和要求,因此周期性、“动真格”的抽查、考试必不可少,也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教育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二是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家安全形势教育。注意将两方面的教育相融合,引导涉密人员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国家安全保密严峻形势的同时,增强他们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事业感和荣誉感。

三是着力普及保密法纪知识。特别是深入普及禁止性、惩处性规定,以案件警示教育、专题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真正使保密法律法规、纪律要求深入人心,成为涉密人员心理的“高压线”,使麻痹、炫耀等心理无处藏身。

第二,做好动态监管。人的心理活动是活跃的动态过程,在外部因素的刺激和作用下,心理状态会发生明显的变化;而在长期稳定、缺乏外部因素作用的环境中,心理活动也将趋于平稳,特别是容易产生消极的心理状态,如麻痹、冷漠、抑郁等,进而使人不自觉地深刻改变自己的行为。

从这一点上看,为避免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产生错误心态,不时地对他们的心理施以正向的外部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正如《三国演义》中,周瑜试图用安逸的新婚生活麻痹刘备时,诸葛亮、赵云及时提醒,才使刘备的心态重回“正轨”。机关单位也要善于“扮演”诸葛亮,以强有力的外部动态监管及时“介入”,严防错误心态的产生和恶化。为此,建议做好以下3点。

一是加强审查。不仅依法依规做好涉密人员上岗、离岗的保密审查,也要做好其在岗期间的动态审查尤其是心理“审视”,发现心态存在上述4点情况的,及时予以“鞭策”、提醒,特别是对于保密、机要干部和重要涉密人员,必要时应当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二是加大“震慑”。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保密违法案件,对责任人员严格追责,并做好内部通报,因为任何的放任、姑息,都有可能催生、放纵“没什么大不了”“事不关己”等侥幸、冷漠心理。

三是营造氛围。努力在内部营造保密监督、保密提醒的良好氛围,引导涉密人员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及时制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使得人人参与保密监督、自觉接受保密监督,保密成为“大家伙儿”的共同事业,依靠集体的力量,从容做到全周期、全过程的动态保密监管。

原标题:《过失泄密案件中的四种典型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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