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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因医院过度给氧视网膜病变 14年后眼疾复发

2012-07-11 14:38:37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admin查看次数:1061

    深圳商报讯 (记者 包力 实习生 张昊琪)14年前,女婴小函在医院诞生后,疑因医院过度给氧导致其视网膜病变,法院最终判医院赔偿小函23.7万余元。但小函12岁时眼疾复发,家长在病情紧急的情况下将其送到香港治疗,花费18.8万余元。这笔昂贵的境外治疗费该谁承担?为此家长和医院闹上法庭。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到了2010年,小函旧病复发。在2010年9月3日到2011年6月11日期间,她先后到深圳市眼科医院和香港圣德肋撒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人民币106元、港币21.3万余元。小函的父母认为,现在小函的病情稳定,但视力却进一步下降,有伤残进一步加深的危险。为此,小函再次将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8.8万余元。

  此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开庭时,市妇幼保健院辩称,小函所患眼病采取的视网膜脱离手术治疗行为,是现代眼科的一般性疾病治疗行为,在我国的眼科专科医院都能开展。而小函却擅自到香港私立医院做手术治疗,花费巨大,并且侵犯了该院的知情权,造成该院的严重经济损失。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此前的判决,小函的眼疾再次复发,可认定是市妇幼保健院的先行诊疗行为所致,此案为医疗损害赔偿导致的后续治疗费。但小函一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病情只能在香港的医院治疗,且其父母也明知内地也有优质的眼科医疗资源接受其求治。小函在香港医院治疗的支出,已超过内地治疗同类眼病的合理范围,法院参考医院方提交的《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计算出医疗价格为1万元,同时参考小函父母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总额,酌定医院方承担其中的1.5万元。

  小函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她上诉称,2010年因旧病复发到深圳眼科医院就诊,医生表示该病急需立即手术治疗,延误一天都有失明的危险,但由于医生自身技术水平问题不能为其手术,因此推荐了上海新华医院的眼科主任赵医生。其父母立即和赵医生联系,但其正在国外,需要10多天后才能回国。小函病情危急,其父母心急如焚,多方打听到香港医院的樊医生可做此手术,于次日赴香港进行了手术。

  小函和其父母不是专业人士,在医院只能听医生的推荐。虽然市妇幼保健院说国内几位专家都可以做此手术,但作为家属不可能清楚知道。到香港治疗是不得已的选择,不是过度治疗扩大损失。

  医院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多年来他一直在跟进小函的案件,理解父母为孩子病情着急的心情,希望小函能够尽快恢复。但如果小函的父母能在治疗前知会医院,医院会给他们在国内医院找眼科专家就医的更好建议。况且医院在承担支付医疗费义务的同时,也有相应的知情权。香港私立医院的治疗费用,比内地医院高出数倍,医院方觉得难以全部承受。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市妇幼保健院的代理律师称将向医院领导汇报此事,看是否能给小函增加部分治疗费用。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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